關于印發《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9-09-16 18:24:24 瀏覽次數:-
珠金人社〔2019〕85號
關于印發《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黨委、鎮人民政府,區委各部委,區直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航空產業園管委會各局辦,駐區各單位:
《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中共珠海市金灣區委組織部 珠海市金灣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珠海市金灣區財政局 珠海市金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金灣區招商局 珠海市航空產業園經發局
2019年9月11日
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參與到金灣區的“二次創業”中來,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金灣區創新驅動發展產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珠海市人才分類目錄》中相應認定條款的頂尖、一類、二類、三類人才,在我區創新創業,信用良好,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大社會影響力、較強創新創業能力,能夠引領和帶動某一領域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水平提升的產業領軍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灣區產業發展重點企業名錄和金灣區創新驅動企業名錄內企業。
第四條 符合《珠海市人才分類目錄》中相應認定條款的頂尖、一類、二類、三類人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引進的頂尖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且每年在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4個月,首次申請須依法在我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滿2個月以上;
(二)引進的一類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且每年在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首次申請須依法在我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滿2個月以上;
(三)引進的二類、三類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首次申請須依法在我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滿一年以上。
(四)在金灣區創業發展的頂尖、一類、二類、三類高層次人才,所創辦企業在我區產業發展重點企業名錄或金灣區創新驅動企業名錄內,申報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所創辦的企業中,擁有一支技術研發、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自企業在我區完成商事登記后提出首次申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頂尖、一類、二類和三類人才,可分別申請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獎勵補貼,該項補貼分五年等額發放。審核通過發放首筆獎勵,往后須逐年申請,經年度審核合格后予以續發。
同一申請人同時符合不同標準的申報條件時,只可申報較高標準的補貼。根據《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珠金府辦〔2015〕43號),仍在補貼發放期的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符合本辦法補貼發放條件的,在其剩余補貼發放期內按新政標準發放獎勵(生活)補貼;不符合條件的,仍按舊政策標準發放相關待遇。
第六條 逐年對高層次人才進行考核管理,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協助、用人單位配合進行,同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用人單位、高層次人才進行綜合評估,重點考察創新能力、業績貢獻、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情況。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一)離開我區或不再與我區用人單位履行工作協議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八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需提交的資料
上述補貼常年受理,集中審核,需提交的資料詳見當年的申報指南。
(二)申請
申請人所在企業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由企業加具推薦意見后統一報送。
(三)審核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公示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審核情況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審定發放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認名單后按標準將相關補貼發放到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核查申報材料,確保真實性、完整性,不得為本單位不符合條件或非本單位員工申請補貼,存在違規申報行為的,錄入我市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產業人才政策各項補貼申請。
申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補貼的,錄入我市征信系統,取消該申請人申報資格;已經獲取補貼的,對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實施本辦法的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并接受社會監督。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信息化、稅務、審計等部門對補貼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可以在已發放補貼后的三個年度內對補貼個案進行抽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補貼在金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補貼待遇與珠海市高層次人才獎勵和住房補貼等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新、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金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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