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2-17 17:33:25 瀏覽次數:-
ZJFGS-2020-01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航空產業園管委會各局辦,駐區各單位:
《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2025年)》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金灣生態環境分局反映。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14日
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2020-2025年)
為優化畜禽養殖布局,合理布設養殖場點,突出重點區域(點位)環境保護工作,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共享良好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批復要求,結合《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55號)和實際狀況,制定本劃定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國家和地方畜禽養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規范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雙贏為目標,結合區生態建設要求,調整優化全區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劃定原則
(一)城鄉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畜禽養殖業規范健康發展的原則;
(三)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五)動物防疫、衛生條件等達標的原則;
(六)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
三、劃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土地承包法》
(十一)《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十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第7號)
(十三)《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
(十四)《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十五)《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粵府令〔2014〕第119號)
(十六)《廣東省珠海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十七)《廣東省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指南》(粵農〔2008〕137號)
(十八)《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珠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的通知》(珠府辦函〔2013〕62號)
(十九)金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批復
四、劃定范圍
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包括:
1.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飲用水源保護區;
4.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5.距離飲用水源保護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范圍內,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范圍內,距離動物診療所200米范圍內,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500米范圍內,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范圍內,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范圍內;
6.城鄉規劃中非農業用地區域;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五、相關規定
(一)本方案實施前,禁養區內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規定時限內實行關停轉遷,超期未完成由屬地鎮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農業、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清拆。
(二)禁養區內一律不得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三)禁養區范圍內零星散養的自食畜禽、寵物等須做好糞尿無害化處置、檢疫防疫、牽引看護等工作,不得影響公用衛生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在禁養區附近建設畜禽養殖場的,必須布局在禁養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最近的環境敏感點最小距離不少于500米。
六、附則注解
(一)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珠海市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珠金府辦〔2014〕29號)同時廢止。
(二)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指南〉的通知》(粵農〔2008〕137號)要求,達到以下規模之一的畜禽養殖行為稱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生豬存欄100頭以上,肉禽存欄1000只以上,蛋禽存欄500只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肉羊存欄50只以上,肉兔存欄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三)制定本方案所依據法律、法規、規劃有調整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四)本方案所列關停清拆時限以減排方案、城市建設規劃進程等文件確定的時間節點為準。有多重規定的按最早時間優先原則執行。
(五)本方案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區政府依法組織實施。
附件:珠海市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區劃(20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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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金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2025年)》